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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周美雲

原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又名熊谷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大有為營造聯合承攬、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9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3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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