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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2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27號

原告
渤海灣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商古川電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03,610 元,應繳裁判費折合81,2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80,28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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