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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2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27號

上訴人
日商古川電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川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渤海灣機電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93,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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