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53號
- 上訴人
-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強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弘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建字第2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