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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53號

上訴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強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弘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建字第2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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