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楊晉佳
- 法定代理人甲○○○、丙○○、乙○○
- 上訴人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53號上 訴 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強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弘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建字第2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67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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