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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楊晉佳
  • 法定代理人
    甲○○○、丙○○、乙○○

  • 上訴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53號上 訴 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強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弘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建字第2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67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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