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56號原 告 黃金藍即勤美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捌萬陸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捌萬伍仟壹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詹文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