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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78號

上訴人
李世賢即禾億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家樂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94,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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