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傅中樂
- 上訴人李世賢即禾億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78號上訴人 李世賢即禾億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家樂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94,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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