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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傅中樂

  • 上訴人
    李世賢即禾億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78號上訴人 李世賢即禾億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家樂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94,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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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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