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78號
- 上訴人
- 李世賢即禾億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家樂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94,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78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家樂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94,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