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78號
- 上訴人
- 李世賢即禾億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家樂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5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