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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傅中樂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李世賢即禾億企業社法人
  • 被上訴人
    家樂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78號上 訴 人 李世賢即禾億企業社 被 上 訴人 家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5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吳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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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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