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78號上 訴 人 李世賢即禾億企業社 被 上 訴人 家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5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吳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