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8號
- 原告
- 常順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程
- 被告
-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忠興
- 0號2
之5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 1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