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86號

原告
良有工程行即吳朝良
原告
複代理人
董晴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1
訴訟代理人
阮詠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1
被告
鴻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原告良友工程行即吳翰良」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良友工程行即吳朝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