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9號
- 原告
- 茂霆五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漢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品科技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2 萬2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 萬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 萬97元。
㈡原告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原告應提出原告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