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95號

原告
瑞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令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暨理由之準備書狀一件到院,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