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20號原 告 李漢忠即立昌實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智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智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