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25號
- 原告
- 亞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廖正多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智硯律師
- 被告
- 林宏興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顏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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