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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28號

原告
金源豐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稱:捷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誼

            -1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協進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7,317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1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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