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5號原 告 大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被 告 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下午03時45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