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58號原 告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耀輝 原告與被告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肆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叁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叁拾貳元,尚應補繳裁判費伍萬捌仟叁佰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