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59號
- 原告
- 炬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參加人
- 北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松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