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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59號

原告
炬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參加人
北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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