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65號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0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266,15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79,5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