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9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94號

原告
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王藹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94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