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94號
- 原告
- 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何兆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樓
- 被告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光律師
王藹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