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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4號

原告
永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發

一、原告與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陸仟叁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其繕本一份逕送達於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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