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6號原 告 林坤概即大比輕鋼架工程行 良棋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錦雄 原 告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原 告 游朝雄即麗筑企業社 樓 捷川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達賢 原 告 蕙宇豐實業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蕭淑玲 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芳 原 告 鉅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蔡秀菊 原 告 晨光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奇銘 原 告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儒玉 右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1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以被告與陵群公司之合約,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與陵群公司之合約亦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故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兩造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亦未就本件訟爭事件有管轄權之合意,原告前開主張,顯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約定不符,自非可採。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