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6號
- 原 告
- 林坤概即大比輕鋼架工程行
- 良棋企業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錦雄
- 原 告
-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明
- 原 告
- 游朝雄即麗筑企業社
- 樓
- 捷川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達賢
- 原 告
- 蕙宇豐實業有限公司
- 號1樓
- 法定代理人
- 蕭淑玲
- 原 告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啟芳
- 原 告
- 鉅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號1樓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菊
- 原 告
- 晨光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奇銘
- 原 告
-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儒玉
- 右十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地律師
- 被 告
-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樓之11
- 法定代理人
- 林村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以被告與陵群公司之合約,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與陵群公司之合約亦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故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兩造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亦未就本件訟爭事件有管轄權之合意,原告前開主張,顯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約定不符,自非可採。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