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70號
- 原告
- 祥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教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東雄律師
- 被告
- 長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萬零肆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