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84號
- 原告
- 張素惠即明祥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