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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84號

原告
張素惠即明祥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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