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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84號

原告
張素惠即明祥企業社
被告
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支付命令,被告具狀聲明異議後,經本院於民國 94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59萬5千8百68元,此項裁定已於 94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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