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84號原 告 張素惠即明祥企業社 被 告 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支付命令,被告具狀聲明異議後,經本院於民國 94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59萬5千8百68元,此項裁定已於 94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