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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13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1136號

聲請人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B1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6月20日經財政部核准變更為現行名稱。聲請人更名前,相對人於87年5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1,76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已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以擔保第3人呂林堪、呂天炎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嗣第3人呂天炎於88年7月30日邀呂林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9,800,000元,並約定利息每月結算1次入原本,如本息合計超過貸款額度時應立即償還超過部分,經催告仍不補正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詎第3人呂天炎於94年11月21日起,利息滾入原本後即超過貸款額度,經聲請人迭次催索,第3人呂天炎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經聲請人迭次催索,置之不理,依契約約定,呂天炎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今呂天炎尚欠聲請人本金9,800,000元及自94年11月21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聲請人調閱原本發現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89年11月15日出售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房屋借款約定書影與回復型綜合房屋貸款循環額度申請書影本、催告書影本、財政部准予聲請人變更名稱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拍字第1136號 │├──┬─────────────────────────┬─┬──────┬───────┬──────┤│ 編 │ 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  ├───┬────┬───┬───┬────────┤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台北市│松山區 │西松 │二 │595 │建│2,122 │585/10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745  │台北市松山區○○○○段2小段595│住家用鋼筋混凝│109.98                │陽台13.96 │全部  │            │
│    │      │京東路5段38之 │號            │土造19層樓第12│                      │          │      │            │
│    │      │號12樓        │              │層            │                      │花台1.58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136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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