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1136號
- 聲請人
-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B1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6月20日經財政部核准變更為現行名稱。聲請人更名前,相對人於87年5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1,76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已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以擔保第3人呂林堪、呂天炎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嗣第3人呂天炎於88年7月30日邀呂林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9,800,000元,並約定利息每月結算1次入原本,如本息合計超過貸款額度時應立即償還超過部分,經催告仍不補正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詎第3人呂天炎於94年11月21日起,利息滾入原本後即超過貸款額度,經聲請人迭次催索,第3人呂天炎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經聲請人迭次催索,置之不理,依契約約定,呂天炎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今呂天炎尚欠聲請人本金9,800,000元及自94年11月21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聲請人調閱原本發現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89年11月15日出售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房屋借款約定書影與回復型綜合房屋貸款循環額度申請書影本、催告書影本、財政部准予聲請人變更名稱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拍字第1136號 │├──┬─────────────────────────┬─┬──────┬───────┬──────┤│ 編 │ 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 ├───┬────┬───┬───┬────────┤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台北市│松山區 │西松 │二 │595 │建│2,122 │585/100000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745 │台北市松山區○○○○段2小段595│住家用鋼筋混凝│109.98 │陽台13.96 │全部 │ │ │ │ │京東路5段38之 │號 │土造19層樓第12│ │ │ │ │ │ │ │號12樓 │ │層 │ │花台1.58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