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865號聲 請 人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鏡峯 代 理 人 廖英智律師 代 理 人 李如龍律師 相 對 人 成果建材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李連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應加列如本件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