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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99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999號

聲請人
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政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丙○○

非訟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正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政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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