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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號

原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瑩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文君律師
被告
中華開發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華開發國際商業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附件所示之公司中,何者係屬於與原告相同之金控體系公司為具體完整之陳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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