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52號原 告 美商.鎖石護岸系統公司 西78 法定代理人 乙○○○○○○ 西78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1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竹市及台北市,共同侵權行為地在台北縣鶯歌鎮,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明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