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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8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民宿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太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94年度智字第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太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係全部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聲明第2項如包含請求被上訴人太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壹仟伍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惟上訴聲明第2項如僅再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伍拾伍萬壹仟伍佰捌拾叁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依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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