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9號
- 原告
- 王金石
- 原告
- 亞迦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翠瑾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壬○○、癸○○、己○○、甲○○、乙○○、戊○○、丙○○○、子○○、辛○○、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叁佰肆拾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零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尚欠新台幣陸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