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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9號

原告
王金石
原告
亞迦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翠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壬○○、癸○○、己○○、甲○○、乙○○、戊○○、丙○○○、子○○、辛○○、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叁佰肆拾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零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尚欠新台幣陸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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