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海商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海商字第10號
- 上訴人
- 華慶水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浩聖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海商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上訴人起訴時之美金匯率30.91計算為新台幣1,415,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