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黃蓓蓓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龍躍運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東盟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龍躍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被 告 東盟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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