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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蓓蓓

原告
龍躍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被告
東盟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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