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海商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海商字第7號
- 原告
- 萬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成發
- 被告
- 永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96號10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