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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消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消字第6號

原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培豪律師
被告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永業進口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消字第6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