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消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消字第6號 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培豪律師 被 告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永業進口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