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消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消字第6號
- 原告
- 乙○○
- 兼訴訟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培豪律師
- 被告
-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永業進口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