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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07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10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伙力製作有限公司

            號1樓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伙力製作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期內債權人申請債權,僅有台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申報稅捐債權803000元,惟伙力製作有限公司已無任何資產,顯不足清償已申報之稅捐債權,爰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宣告伙力製作有限公司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尚須有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所載,本件伙力製作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僅一人,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伙力製作有限公司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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