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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20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20號

聲請人
吳榮吉即品境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品境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品境實業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舉聲請人為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經本院 93年度司字918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備查在案。清算程序中經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向聲請人申報登紀聲請人所應付租稅債權共計新台幣(下同)322,953 元尚未繳納,惟經清算人檢查公司現存資產僅約值20,340元,顯然已無足賸餘財產可供清償是項債務,爰依公司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有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 32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相對人所積欠之租稅債權,為第一優先債權,相對人之資產,既已不足支付財團費用,且無法清償第一債權,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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