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33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33號

聲請人
馬日良即致福工程行
代理人
黃 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日良即致福工程行准予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馬日良即致福工程行因不景氣影響,經營不善,嚴重缺乏資金,乃向貴誠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私人借貸,充作周轉資金,惟仍無法挽回財務之困境,不得已將致福工程行宣告倒閉結束營業,私人借款已無力償還,無奈國稅局又核定鉅額之罰鍰,聲請人更無法繳納。唯恐負債越陷越深,使大部分債權人無法取得公平受償,特依法檢附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聲請本院宣告破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負債超過資產,經本院以職權函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聲請人財產共有:(一)汽車2 輛。(二)投資所得新台幣(下同)80,000元。另聲請人於民國94年6月7日訊問程序當庭提出現金350,000元,經本院依破產法第72條於94年6月8日以本院94年度全字第38號予以提存。綜上,聲請人之資產約430,000元。

四、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名冊記載,計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貴誠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永昌木業工廠鄭淵文等3人,合計積欠債權人總額3,600,000元。聲請人無對外之應收帳款。是故依前揭事證,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等情,應堪認定。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二人以上,則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