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33號聲 請 人 馬日良即致福工程行 代 理 人 黃 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日良即致福工程行准予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馬日良即致福工程行因不景氣影響,經營不善,嚴重缺乏資金,乃向貴誠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私人借貸,充作周轉資金,惟仍無法挽回財務之困境,不得已將致福工程行宣告倒閉結束營業,私人借款已無力償還,無奈國稅局又核定鉅額之罰鍰,聲請人更無法繳納。唯恐負債越陷越深,使大部分債權人無法取得公平受償,特依法檢附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聲請本院宣告破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負債超過資產,經本院以職權函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聲請人財產共有:(一)汽車2 輛。(二)投資所得新台幣(下同)80,000元。另聲請人於民國94年6月7日訊問程序當庭提出現金350,000元,經本 院依破產法第72條於94年6月8日以本院94年度全字第38號予以提存。綜上,聲請人之資產約430,000元。 四、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名冊記載,計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貴誠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永昌木業工廠鄭淵文等3人,合計積欠債權人總額3,600,000元。聲請人無對外之應收帳款。是故依前揭事證,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等情,應堪認定。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二人以上,則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