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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86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86號

聲請人
周進財即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嘉公司)因業務萎縮,業於民國94年3 月24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經本院94年年度司字第501 號核備辦理,聲請人於清算程序中依法催報債權,偉嘉公司負債總額新台幣(下同)62,210,703元,偉嘉公司財產總額顯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爰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偉嘉公司破產。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著有65年台抗字第325 號判例足資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係以其經清算結果,相對人之資產顯不足以清償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捐及罰鍰債權為據,惟本件相對人之債權人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一人,揆諸上揭說明,相對人自無宣告破產之必要。從而,就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岡嶺公司破產事件,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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