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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吳光釗郭美杏詹駿鴻

  • 當事人
    乙○○新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46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被 上訴人 新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新泉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因被上訴人誤載,而又所謂錯誤包括原告所記載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職字第3號判例意旨 參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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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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