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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吳光釗郭美杏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被上訴人
新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新泉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因被上訴人誤載,而又所謂錯誤包括原告所記載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職字第3號判例意旨參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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