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吳光釗、郭美杏、詹駿鴻
- 當事人乙○○、新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46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被 上訴人 新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新泉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因被上訴人誤載,而又所謂錯誤包括原告所記載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職字第3號判例意旨 參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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