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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509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鄭純惠蔡政哲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509號

上訴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帝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2月2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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