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簡上字第五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簡上字第五九號
- 上訴人
- 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上訴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柯尊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昌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由張昌邦變更為乙○○,此有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又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乙○○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