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01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901號

聲請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2年度存字第419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一九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本院民國90年裁全字第6556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實施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17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3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為擔保物,並以90年度存字第376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並經本院91年度聲字第414號裁定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4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代之,並以本院91年度存字第3218號提存在案。前開提存物在經本院92年度聲字第951號裁定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5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及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代之,並以本院92年度存字第4190號提存在案。茲因前開提存物即將借期,聲請人亟需領回辦理兌換手續,爰依法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