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004號
- 聲請人
- 丑○○即唐相如之
- 聲請人
- 巳○○○即唐相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庭壽律師
- 相對人
- 丁○○
丙○○
午○○
子○○
癸○○
乙○○
寅○○
壬○○
甲○○原名方寶秋
庚○○
辰○○
卯○○
己○○
戊○○
辛○○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丁○○、丙○○、午○○、癸○○、乙○○、寅○○、辰○○、卯○○、庚○○、壬○○、甲○○、子○○、己○○、戊○○、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85年度重訴字第1302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331號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關於聲請人(即丑○○、巳○○○)上訴部分(即遷讓房屋部分)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