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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130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重訴字第1302號

原告
丑○○即癸○○之
原告
辰○○○即癸○○
被告
邱克全
被告
丙○○
被告
巳○○
被告
壬○○
被告
乙○○
被告
劉素伶
被告
卯○○
被告
寅○○
被告
己○○
被告
辛○○
被告
甲○○原名方寶秋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炘沂律師
複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被告
子○○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被告
戊○○

      庚○○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方寶秋即方奕華」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原名方寶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1302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