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13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重訴字第1302號
- 原告
- 丑○○即癸○○之
- 原告
- 辰○○○即癸○○
- 被告
- 邱克全
- 被告
- 丙○○
- 被告
- 巳○○
- 被告
- 壬○○
- 被告
- 乙○○
- 被告
- 劉素伶
- 被告
- 卯○○
- 被告
- 寅○○
- 被告
- 己○○
- 被告
- 辛○○
- 被告
- 甲○○原名方寶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炘沂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翠慧律師
- 被告
- 子○○
- 訴訟代理人
- 郭方桂律師
- 被告
- 戊○○
庚○○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方寶秋即方奕華」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原名方寶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