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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甲○○

  • 原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272號聲 請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另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亦查無此人,致不能為合法之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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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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