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272號聲 請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另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亦查無此人,致不能為合法之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