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472號
- 聲請人
- 根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勤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建字第146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十分之九,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460元 聲請人繳納,提出繳款收據3紙為證。
第一審證人旅費 530元 相對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7,605元 相對人繳納。
合 計 18,595元相對人應負擔部分:11,790元{(10,460+530)×9/20+7,605×9/10=11,790}聲請人應負擔部分:6,805元(18,595-11,790=6,805)相對人繳納訴訟費用:8,135元。
聲請人繳納訴訟費用:10,460元。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3,655元(11,790-8,135=3,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