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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517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517號

聲請人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法華藥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89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503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臺灣銀行民生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貳佰萬元,定存單號(C017496A、C017497A)准以同額之臺灣銀行民生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貳佰萬元之臺灣銀行民生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50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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