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6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684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宏泰通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原住基隆
- 相對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依上述裁判所示,相對人應負擔主文金額之訴訟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