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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68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684號

聲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宏泰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基隆
相對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依上述裁判所示,相對人應負擔主文金額之訴訟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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