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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85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852號

聲請人
鈺傑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詠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松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己○○

      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相對人松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行停業六個月以上經台北市政府於93年9月23日廢止公司登記,相對人詠興貿易有限公司於93年4月23日解散,有公司變更登記表2件在卷可參,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及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分別以各該公司董事及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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